社矫对象居然找他人代写思想汇报材料 依法训诫没商量

栏目:在线教育  时间:2022-12-06
手机版

  原标题:社矫对象居然找他人代写思想汇报材料 依法训诫没商量

  2019年8月, 社区矫正对象明某(女),因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向明某宣读训诫决定书

  2020年7月23日,在司法局与检察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明某在2019年至2020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份月思想汇报材料均为他人代写,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定期汇报思想,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相关情况。

  针对明某违规情况,县司法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同时向其阐明事实及危害后果,宣告法律法规,告诉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考核评估,并要求明某要明晰身份定位,敬畏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明某听完训诫谈话后,深受震慑,立即承认了错误,并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耐心教导表示感谢。明某还郑重表示,之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2020年8月5日,明某因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县司法局向其下达训诫决定书。

  一直以来,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司法局始终把“严格执法,监管到位”作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首要目标。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有效树立了刑罚执行权威,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深入推进法治思南、平安思南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提醒: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延长三个月以上的,层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延长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来源:法治思南

  责任编辑:

上一篇:缤纷活动点亮童年时光
下一篇:苏州小学评比三好学生究竟有多水?

最近更新在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