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应对退费要求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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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广东出现第一例SARS病例,2003年2月随着春节人口的流动,SARS病例不断增加,SARS带来的恐慌席卷了整个中国,同时也蔓延了教培行业。出于避免学生大面积感染疾病的考虑,公立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被政府要求停课,随后大量学生纷纷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当时,全国教育培训机构都要直面这场“劫难”,不少企业在此纷纷倒下。


时隔17年之久,2020年的今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带来的恐慌也已经席卷全国,波及到全国各行各业,教培行业同样也不能幸免。目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发文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3月1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等待通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在此种情形下,非学历教育、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教育培训机构”)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需要承担房屋租金、用工成本,一方面又面临停课导致的退费、解除合同风险。


此时,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应对学生提出的退费要求,如不同意退费,学生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为由要求退费或解除合同?或者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减免新冠肺炎防治期间停课的学费?笔者就这些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的停课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知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通常包括:水灾、旱灾、暴风雪等;社会现象通常是指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而今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系突然出现,是不能预见的。政府为防控疫情,避免因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蔓延而采取的停课措施属于政府禁令,这些行为根本无法预见,应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且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该文件只是针对非典时期的特定文件,目前也已经失效,但是该文件中最高院的观点仍然值得借鉴和引用,而该文件中所指的《合同法》第一十七条就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学生是否可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要求退费或解除教育培训服务合同?


知识


新冠肺炎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给学生和教育培训机构均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一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目的的落空。教育培训机构停课是为响应政府号召而必然导致的结果,这一结果也是全省教培行业所共有的。且教育培训机构也会因疫情得到有效防控慢慢逐渐恢复开学,因此短暂的停课措施并不会对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履行基础构成实质影响。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这一法律分析还是基于疫情过后社会、经济维稳考虑,都不应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除非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关于因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的事宜。同时,笔者认为学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减免停课期间的学费,这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三、学生可否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减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停课的费用?


知识


最高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虽该文件已经失效,但结合该文件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若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而学生并没有享受到停课期间的教育培训服务,按原合同履行明显对学生一方有失公平,因此学生可基于此规定,积极与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减免学费。


四、面对当下疫情,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共度时艰?


知识


(一)对学生而言


1、查阅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有对不可抗力事项下的学费减免或解除合同的约定;

2、与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协商。学生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减免的申请并保留好提出减免申请的材料,若协商一致应签署补充协议。

采取以上行动后,与教育培训机构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学生有权提出退费或减免学费的诉讼请求。


(二)对教育培训机构而言


1、教育培训机构对因停课期间未提供的课时服务可与学生方进行协商,利用暑期或其他时间补上,以避免因需减免学费造成的经营困境。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


2、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无法协商或后期无法补足课时的应积极减免相关费用以获得学生家长的认可及社会舆论的良好评价。同时也避免了后期可能产生的退费纠纷及诉累。


最后,目前新冠肺炎形势尤为严峻,无论教育培训行业或是其他行业此时应更加互体互谅,友好协商,以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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