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拿出保单后,幼儿园懵了……
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动态
清丰县法院
5岁的刘某
在清丰县某幼儿园上学
2022年9月8日
刘某在上课玩滑梯时
因幼儿园滑梯缺陷
致使原告
从滑梯摔到地上受伤
被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
右侧尺桡骨骨折
后经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天
营养期为90天
原告监护人与幼儿园
由于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
诉至清丰县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条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的损害推定
与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过错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时
原告五周岁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故推定 幼儿园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称
其为在园学生投保了
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拿出保单后发现
该意外伤害险保单上
显示的投保人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保费也是刘某的监护人所出
投保时幼儿园只是作为“中介”
而并非投保方
因此与保险公司成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对方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并非幼儿园
幼儿园混淆了
通过幼儿园投保与
幼儿园作为投保人为学生投保
之间的区别
而幼儿园作为投保人
为学生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中
没有原告刘某的名字
原因为上一年保险到期后
幼儿园未及时续保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清丰县法院调解后
被告幼儿园自愿赔偿
原告刘某15000元
并当场履行完毕
在此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
监护范围
且其自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
安全保障
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幼儿园方应该
对保险问题做足“功课”
充分了解投保人是否是学校
为在校学生投保合适的险种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本案事故
供稿:清丰县法院
原标题:《【基层动态】拿出保单后,幼儿园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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