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民办教育管理细则,明确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办法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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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5月7日讯,上个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人们热议的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不清晰、民办学校教师保障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

  近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就民办学校管理登记办法、退出机制、土地与税收优惠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新《民促法》将在广东落地实行。

  完善分类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平稳过渡、退出机制

  一是落实分类管理政策。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抓紧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细化登记事项及流程,明确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和工作规程。

  二是建立平稳过渡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指导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平稳有序推进分类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完成财务清查或清算及修改学校章程后,按照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以及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三是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创新办学体制,拓宽办学融资渠道

  一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加学位供给。

  二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各地可探索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在不改变所有制并明确各方责权利前提下,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拓宽办学筹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

  加大政策支持,健全政府扶持奖励机制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健全政府扶持奖励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创新财政补贴方式,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三是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申请人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学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四是落实税费优惠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一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完善民办学校章程管理。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职权,保障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法按章参与办学和管理。

  二是保障受教育者权益。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三是保障教职工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是保障举办者权益。保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依照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

  五是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

  六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联合保险制度。各地和各民办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校方责任、校车承运人责任等保险。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

  一是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

  二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和学分。

  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参加专业认证和国际认证。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有机结合。

  强化部门协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和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门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情况,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考核和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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