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出炉,增设“网络保护”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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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共九章,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游戏领域从学校、家庭、等角度,针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网络防沉迷、实名认证、网络游戏使用时长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网络游戏相关法律条例:

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八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社会各界齐发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

众所周知,作为网络游戏的提供者,游戏厂商一直都在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相关措施。目前,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包括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游戏适龄提示等,都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及行动支持。

针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的有关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如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游戏厂商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指导下,也逐渐在游戏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细致、更完善的调整。

目前来看,在社会各界不断地鞭策下,游戏厂商已经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相对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工作初见成效。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范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或将迈向新台阶。

过去,谈起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社会各界都倾向于把矛头指向游戏以及它背后的游戏厂商。但游戏并不是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唯一原因,这种现象背后也反映了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差,家庭、学校乃至社会没有起到较好的教育引导等问题。

如今,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向家庭、学校和社会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如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家长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等等,协力推进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工作。

可以预见的是,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或将取得更好的成效,帮助孩子们健康成长。

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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