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托管服务机构需向教育部门备案登记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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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在举行网络听证会,让社会各界各抒己见。此稿从2017年起草,到2018年底通过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随后,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实际调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我们所见的修改稿。该稿对之前一些群众反映的校外托管服务管理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一些听证代表在网络上也提出了对校外托管服务规范的多项建议。

  ■校外托管需向教育部门备案登记

  近年,随着社会对托管服务的需求增长,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据了解,目前通过市教体局和民政局发证的托管中心不多,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部门取得执照的。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本次草案修改稿第二章,专门对校外托管服务的登记、许可、条件等提出一些明确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申请商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场所或建筑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消防审核或者备案手续;自行配餐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许可。在取得相关登记、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除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此类机构的设立条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托管人员需有相关心理健康、诚信记录

  听证代表、三乡镇载德小学教师何旭蓉和政协委员林丽芬都建议增加对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要求。何旭蓉表示,条例中提到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托管机构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与安全的工作人员等。何为有效的健康证明?她认为要在条例更明确说明,“建议在条例中补充说明工作人员须持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等。指引越具体,越能规避问题。”

  除了心理健康要求,林丽芬还关注托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和诚信记录。她认为年龄要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太小或太大,都不符合安全性要求。但对于托管机构人员的学历要求,林丽芬则认为,提供托管服务重点在于提供有责任、有爱心的服务。应当抛开学历要求,让有照顾未成年人经验,特别是部分50岁左右退休又没有学历的人员可以加入到托管服务队伍。同时,林丽芬还注意到了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若托管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泄露故意买卖未成年人信息给第三方的,应当予以处罚;向未成年人推销各类产品,或组织各类与托管服务无关的收费活动的,或者变相利用托管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当予以处罚。”

  ■政府增加检查频次或建等级制

  听证代表、政协委员唐国雄和石岐区高家基小学的黄荣胜都认为,政府对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还需要再加强,而且要接受社会监督。唐国雄认为,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应接受比一般市场主体更严苛的监督,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因此,建议条例增加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为“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例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和市政务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及是否诚信、惩戒情形等主要信息通过市一级主流媒体和市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每年不少于一次。

  黄荣胜则建议: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可以实行等级评估和年审制度。按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硬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管理和工作成效等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等级作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收费和年审是否合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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