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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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在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可以建设老年学校或者学习点。明确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通过开办远程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延伸。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开放大学应当发挥远程教育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科普文体机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老年学员权益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明确了招生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老年教育。同时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明确了课程安排的基本要求。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防范金融诈骗和安全保护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夸张、虚假宣讲。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的能力。明确了老年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得在课程资源、网络教学平台植入商业性广告,不得有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行为。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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