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联零售业商会等34个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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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 李丹

记者3月24日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省川联零售业商会等34个社会组织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

(一)具体名单(15个)

(1)四川省川联零售业商会

(2)四川省中药研究促进会

(3)四川省汽车零配件商会

(4)四川省农场经济发展协会

(5)四川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6)四川省经济信息协会

(7)四川省立体农业研究会

(8)四川省中华文化学会

(9)四川省武侠文学学会

(10)四川省农机安全生产协会

(11)四川省铁路检察学会

(12)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

(13)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4)四川省邮政企业管理协会

(15)四川省烘焙食品业协会

(二)处罚原因及依据

四川省川联零售业商会等15个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具体名单(17个)

(1)四川金沙画院

(2)四川鼎育软件职业培训学校

(3)四川鸿泽书画院

(4)四川侨爱华侨华人书画院

(5)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

(6)四川省顺逸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

(7)四川雅缘书画院

(8)四川龙城文艺演出中心

(9)四川省常青保龄球俱乐部

(10)四川新世纪文化艺术中心

(11)四川省顺逸心理咨询中心

(12)四川根石家艺术馆

(13)四川聚力青年网络传媒中心

(14)四川渝锦足球俱乐部

(15)四川荷花文化艺术中心

(16)四川阳光青少年服务中心

(17)四川康乐老年文化交流中心

(二)处罚原因及依据

四川金沙画院等1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三)基金会

(一)具体名单(2个)

(1)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

(2)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

(二)处罚原因及依据

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等2个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规定。

上述受到停止活动3个月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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