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教师资格证,这些雷区千万不要碰!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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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教师资格证

  01

  涉及到违反国家教师法规定的行为!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02

  具有以下行为

  1、体罚学生:

  大部分老师是能够做到正确教育学生的,但在学校中很多突发情况,面对那些熊孩子,当面教育和批评似乎已经不起作用,有的时候老师会忍不住选择武力吓唬学生。

  这样的做法显然欠妥,教师们可以多换几个思路去引导学生,千万不能因为一时之气犯了大错!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如今各地都大力推行师风师德建设,对于年少无知的学生而言,教师本身就应该作为一个表率,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

  对于那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才行!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一名优秀的教师必将拥有良好的业务水准,这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前提,也是国家考核教师的依据,任何老师都不能逃避!

  03

  有偿补课严重者

  需要重点指出的一点:教育部目前严查公立教师课外私自补课的行为!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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