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职业教育的德国经验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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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逯长春

  德国制造业发达、工业基础雄厚,其系统完备、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职业教育体系,对于山东建设我国首个“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月14日,由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我国首个“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正式落地并启动建设。借此,山东或将率先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制度和模式,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德国制造业发达、工业基础雄厚,其在数百年的工业发展历程中,形成和构建了系统完备、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职业教育体系,许多有益经验可资借鉴。

  法规完备,保障有力。“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体现与机制。在推动校企双主体融合、协同育人的过程中,德国重视法律的保障作用,逐渐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完备性体现在几乎对产教融合的所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参与主体、主体责任、体制机制、主体资质、培训职业开发与修订、课程框架制定、考核评价等。在德国完备的法规体系中,《职业教育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其对相关议题作出了非常全面和细致的规定,是职业教育实践共同体行动的指南和其他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法规的主体部分是协议、条例与框架计划等。其中,条例类法规是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占主导地位的是《培训条例》。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重视法规的适时修订和更新,以应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主体多元,注重协调。职业教育是社会性事业,其实施依赖于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同。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雇主、工会、行会和国家部门要共同为大多数人的职业资格发挥作用。《企业法》要求企业与工会之间进行磋商,要与职业教育主管机构合作。在多元协同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行会组织与企业是关键主体,工会是重要参与力量,联邦职教所、联邦劳动局等是具有极为重要职能的中间业务机构。多元协同不只体现于上述四大主体之间,还体现在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雇主和工会之间。多元协同的关键是协调机制的构建,德国既有专门性的协调机构、协调性协议,也强调在机构中以多主体共同治理与决策实现部门间的协调。比如,德国建立了“协调委员会”,保障《培训条例》和《教学框架计划》之间的协调;多元主体共同构成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保障不同部门在职业教育咨询建议、发展计划等相关事项上的协调与一致。

  系统设计,具体明确。德国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设计十分系统,建构了包括主管、监管、协调、决策、行业企业等广泛部门在内的职业教育共同体,建立了“联邦—州—产(行会、企业、工会)—教(学校)—研”多元主体沟通协调机制,并且系统设计微观的课程开发流程,实施以能力为导向的课程设计与教学,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其治理结构,创造、优化治理工具。此外,对职业教育的治理程序、要求、标准的规定十分具体明确。如1973年的“职业学校专业实践教师培训与考试框架条例”就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能。

  激励为要,信仰为基。企业作为经营性实体,其参与职业教育必然会考虑成本与收益问题。如果职业教育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支出,企业才会有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调查显示,德国多数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成本收益比较满意,只有11%的企业认为成本高于收益。除了培训直接的收益与激励之外,德国政府也比较重视对企业的激励,激励方式包括提供培训津贴、贷款政策、税收优惠和项目支持等。同时,积极进行社会责任建构,产生对职业教育的心理认同,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亮点和重要基础。在产业、行业的历史发展与当代国际经济竞争中,德国行业企业普遍热衷职业教育,全社会形成了对职业教育的心理认同与责任意识,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键靠人才、靠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于山东实施八大发展战略、培育“十强”优势产业集群、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意义。在建设“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过程中,山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借鉴德国经验。

  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业教育的责任主体。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与职责,健全国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其次,要促进行业组织、职业教育集团、行指委(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产业园区、企业等组织的发展,健全其深入参与职业教育以及与职业学校协同育人的关键性体制机制。再次,要建立从培训企业到培训人员的系列资质认证标准与制度,健全企业培训评价标准与体系,推进企业职业培训的规范化与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类似德国“联邦职教所”的机构,发挥其政府的功能、跨界的桥梁、沟通的机制等一体化作用,构建并发挥其研究、咨询、协调、标准建立、课程开发、教师专业发展等多元化功能。

  健全法规体系,填补职业教育的法制空白。近年来,国家和部分省份颁布了一系列推进职业教育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基本属于激励引导性的,缺乏强制性。同时,在实践中,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还面临着不少法律障碍和道德风险,这制约了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其第二十三条是:“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这是该法唯一提到产教融合的地方,但对于如何构架起产教融合的框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进一步的细则性规定。总之,要通过更大的力气,去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工作,使法规适应变化的时代新环境与发展的新需求,以更全面、更具操作性的法规体系,推动和保障产教融合广泛、深入的实施。

  优化课程治理,推进职业教育课程建构。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是我国职业教育在课程层面上融合的方法,但课程开发的标准和质量存在很大局限。因此,应该进行课程标准化机制的创新。根据产业行业的特点,对于全国普适性课程,建议由全国性行指委组织行业专家、学校教学专家编制专业核心课程,如电商专业、自动化专业;对于地方普适性课程,建议由地方行指委组织本地行业专家和教学专家编制专业核心课程。在教学层面,建议以国家教学成果奖、省市教学成果奖和学业水平测试为抓手,引导学校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针,推进实施以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以行动导向教学为方法范式的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内容与产业发展的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对接。

  积淀文化氛围,使职业教育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我国也特别重视文化建构,比如通过技能大赛、职业教育活动周、文明风采活动等进行宣传展示;通过国家级报刊媒体对职业教育政策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宣传;通过新媒体的广泛介入等,形成了一定的文化积淀。一批企业已开始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价值,开始有了积极的行动建构。但与德国普遍的文化氛围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多不足。在未来,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既要发挥自身优势,也要积极联动,尤其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渠道,利用“职教活动周”等时机,对职业教育的理论、政策、实践等进行全方位的阐释与宣传,扩大宣传的影响面与覆盖面,努力建构职业教育的文化氛围。

  (作者系中国-东盟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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