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地方政府“放不下”,高校“接不住”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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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了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2条至38条具体规定了7项办学自主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开展了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这是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首次开展的执法检查。

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发现,既有地方政府“放不下”,也有高校“接不住”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服务意识不强,推进改革仅仅停留在出台文件层面上,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的真招实招。政府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待加强,对高校的检查评估多、规范引导少、服务保障不足。地方高校反映,有的政府部门在岗位编制、进人用人、职称评审等方面管得过多过细,学校缺少自主权。一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还不强,存在行政化的惯性思维,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认识比较模糊,教师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高等教育分类评价体系尚未健全,评价标准比较单一,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相关指标权重偏低,难以有效引导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也难以鼓励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一线教学和人才培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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