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自我学历教育的坚持与迷茫,你坚持:迷茫比几何?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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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迷茫比是指坚持与迷茫的比例,比例值从坚持:迷茫=0:10到坚持:迷茫10:0逐步递增。

  迷茫

  很多事情看起来很容易,但坚持起来却很难。比如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百度百科里作如下释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考生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学生采用这种学习方式称为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社会型考生占75%,应用型考生占2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 。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习

  从中可以得知,真正能通过自考获得学历甚至学位的社会考生只有极少数。所以,能够通过自考毕业的从一定程度上是优秀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当今社会,不乏读书无用论、有学历不如有能力的论调。也学推崇这些论调的人,很少读书,没有学历或学历偏低,是没有经过实践的。

  也有的人会因此感到自卑,说自考的学历并没有通过高考的大学生毕业生学历含金量高。其实,我觉得这就是想得太多了,一般情况下,我们的竞争者几乎都来自于跟你一样环境的周围,在没有任何提升之前,可能你们所处的学历是一样的。

  竞争是非常残酷的,尤其是当通过学历来作为筛选条件的时候,无学历或者学历低总会被无情的淘汰掉,尽管能力很强,但是你并不知道从国家教育强国的战略角度,能力再强也不及一个高学历来的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几乎任何高精尖科技的人才都是博士学位,或许只有商人并不需要太高的学历,会赚钱就可以,但赚钱多少,能赚多久,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控制得了的。

  我想要说的是,既然你已经错过了通过高考获得学历,很显然你已经竞争不过他们,但是你可以通过自考来获得学历,从你的当前所处的环境脱离出来,这样你才会有所改变,有所进步。不可否认的是,环境的影响对一个人来说是巨大的,尤其是缺乏自律的人。

  考自考的人很多,但能够坚持下来的很少,其中大部分其实是因为迷茫而放弃,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坚持不下去。

  整体来看,我觉得参加自考获得学历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能够脱离当前环境,结识更多积极上进的人,像更好的环境迈进,成为一个更优秀的自己!

  @万能的大熊说过这样的话,一个人很容易忽略3年的变化,坚持做一件有价值的事情,坚持3年及以上,必然对自己有一个很大的提升,慢慢来比较快。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自考就是一个稍微漫长的过程,需要坚持学习2-3年才会最终有所收获,在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9.9小课满天飞,各种速成班到处跳,也许正是这个环境让你浮躁了,东学学西学学,没有任何体系的知识,徒劳的耽误自己的时间。

  而自考的专业设置,都是一个整体的知识体系,一个专业的科目大概在13-16门之间,2门公共课,在上核心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可以很好的系统的掌握某一专业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自己所学参加考试赢得证书获得国家认可自我认可。

  以上是基本常识性问题,所以千万不要被所谓的“包过”“花钱可以直接买证”等充满诱惑确暗含欺诈只是你不知道的词汇所吸引,任何投机取巧想要不劳而获最终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所以,踏踏实实学习,通过自己的坚持和努力,答题考试才是最正确的道路。才能真真切切地学习到知识为自己所用。

  倘若如果这是真的,普通人那点钱也是没有任何机会的。就算能包过了,能直接买证了,也没有任何意义,什么都学不到,只是自我的心理安慰,如果会ps,自己想p啥证就可以p啥证。

  学历就是一个筛选的门槛,学历是1,能力是0,各种资格证是0,有了1,其他的越多越好,没有学历,其他再多也没有价值。

  虽然,这是基本简单的常识,但是每年上当受骗的不在少数。所谓成功的营销就是抓住了人性的弱点,有些商人却恶意利用这点,利用你着急拿证,不想学习不用考试就可以拿证,包过拿证等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弱点对你进行欺骗。你若信了,也别到处嚷嚷,也挺丢人的,就当花钱买一个教训,作为成年人一定要学会承担责任。你若即将相信,看到这里,要多加思考,在做决定,一旦选择,也不要后悔。

  考试作弊

  而且关于考试作弊行为国家法也有详细律条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考试作弊行为:指在监考者通过书面、口头提问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时,参试者通过不正当途径参试、考核过程中在考核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的行为。

  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文: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考试作弊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对于舞弊和舞弊相关人员都会有严肃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内容解读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最高法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各类考试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姜启波说,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司法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情形。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两高”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姜启波说,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据悉,考试作弊入刑后,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加大对考试作弊犯罪惩治力度从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到组织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这种考试作弊“一条龙服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相关行为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特别要打击考试作弊利益链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针对现实当中大量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的情况,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要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还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少考试作弊罪犯“重操旧业”,司法解释还对此类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打击考试作弊犯罪任重道远。”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说,公安机关将以各类国家考试为重点,高压打击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深挖打击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广告、支付、培训、物流等帮助的行为,追查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公开发布传播国家考试试题、招募相关人员等行为。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说,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考生法治教育,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净化考试外部环境,对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推动考试安全环境不断好转,全力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平稳。“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说,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考试体系建设,加强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应用,打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华为

  多掌握点基本常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避免自己在这方面受骗。所以,不要再觉得读书无用了,学历无用,邓小平说过:“教育是一个民族的根本事业”。那些无知的网路喷子,那些有时间刷短视频打发时间没时间学习的人,才是需要被拯救的对象,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成人考学历的学历也跟商品一样,学历有含金量高低,商品有贵贱,我是希望在力所能力之下,考含金量高的学历,买最贵的产品。

  就好比,成人学历选择自考,而不去选择成考,国开,远程等;就好比,买手机选择iPhone或者华为,而不去选择买性价比著称的小米等低端价位机。

  自考难考,所以学历含金量高,都是成人,都没学历或学历低,你是自考毕业,你的竞争已经胜利了一半。

  再有为什么不建议买便宜的产品,而尽可能去体验更贵更好的产品呢,这样会提升你的整体认知,有追求更好生活的动力,而不是尽可能去凑合着活,人总要有点追求。

  学历从无到有,从低到高;手机从无到有,从贱到贵,这才是一个进步的趋势,而不是自己总在原地踏步,那样你只会越来越低端,久而久之身边的环境都是这样的人,你以为这就是你的世界了,到了那一刻这辈子就完了。

  虽然,进步的程度虽然无法量化,但是可以通过获得学历,通过换更好更贵的手机,这样你周围的人也会明显感受到你的变化,时间一久,旧的环境慢慢退去,新的环境慢慢到来。

  迷茫也许是因为不懂自考的基本常识,也可能是不懂考试作弊的法律条理,因此而存在某种幻想,或许更是因为太急躁太着急对自己没有一个短期或长远的职业或者人生规划,更或者当前的环境太舒适以至于不想去改变,所以即便当初很好的初心去自考也就放弃了。

  但是,你现在懂得了,自考是需要时间的,长期处于某种舒适的环境是危险的,所以树立2-3年的目标是必要的,可以从提升学历开始,可以积攒工资换一部更贵更好的手机开始。

  这样,你的坚持迷茫比就会慢慢变大,坚持越多,迷茫变少,一切都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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