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联合办学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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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规范山东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据介绍,规定所称联合办学,是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技工院校,与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全日制学制教育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学校,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培养全日制技工教育人才的办学行为。

  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以及院校与企业经批准开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不作为规定所指的联合办学行为。

  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双方应按照隶属关系,在联合办学协议履行前,征得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后开展联合办学。

  联合办学的方式,由合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技工院校招生、教学、实习、就业管理的要求。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联合办学期间,为学生注册学籍的院校为联合办学的责任院校。责任院校必须全面考察合作院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合作院校双方必须具备合作培养相应层次的办学资质,且具备开设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条件。

  责任院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联合办学学生按时注册学籍,毕业时颁发责任院校的毕业证书,且责任院校必须承担不少于一学年的教学、管理任务。合作院校应配合做好联合办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等各项工作。

  联合办学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由责任院校落实免学费政策,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合作院校配合责任院校做好相关工作。对出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不到国家助学金,学校弄虚作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滞留和挤占挪用国家资助资金等违规违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合办学双方要将合办专业的教学内容纳入责任院校统一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责任院校要定期安排人员到合作院校,通过课堂听课、举行学生 (员)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对合作办学教学项目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联合办学招生时必须向学生与家长进行充分宣传与说明并签订书面告知与认可文函。严禁实行有偿委托招生、代理招生。禁止借用联合办学名义,违法违规变相招生和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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