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措施!淄博市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活动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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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9月22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孙俊)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2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指导意见书》,明确14条措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活动。

一、停发校外培训广告

1、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

2、停发的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搜索引擎、app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校园周边、商超、街道、写字楼、居民区的广告牌、led屏等户外媒介。

二、禁发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6、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特殊标志。

7、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8、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杜绝教育培训类虚假宣传行为

9、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其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宣传行为;

10、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虚构押题成功经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行为;

11、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教学成果及提分保证等虚假宣传行为;

12、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构家长焦虑情绪,夸大课程报名人数等虚假宣传行为。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3、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14、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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