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通知 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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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教育局发出通知,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中的举办者、办学经费、办学场所、办学内容、设备设施、专兼职教师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以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应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关于办学内容,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关于专兼职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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