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教育部就惩戒权征求意见,教师手中的戒尺到底怎么用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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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教师教育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图片来源:司法部网站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早在今年7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就表示,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分为四个层级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其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规则》指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较重惩戒则有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等。至于严重惩戒,则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提请学校采取给予其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

  针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规则》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具体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行为;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

  教师因管教学生被开除、拘留

  其实,对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已不是新鲜话题,但它的每一次亮相都能戳中痛点。尤其近年来,教师因管教学生而被学校开除、索赔的新闻更是时常发生。

  据澎湃新闻2018年11月23日报道,宁波奉化区一名四年级学生郑某因在校车上与低年级学生抢零食被随车老师掌掴,该生用脏话骂老师后又被打了四记耳光。事后这名教师因违反《治安处罚法》被治安拘留。

  11月21日,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宣布对涉事老师解聘。

  无独有偶,同年河北辛集市一体育教师体罚上课违纪学生被开除。

  据河北省石家庄辛集市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消息,2018年12月3日,网上出现反映“辛集市鹿城学校教师体罚学生”视频后,市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

  教育局通报显示,2018年11月25日下午,鹿城学校四年级体育老师贾某在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周某某不遵守上课纪律,对该同学进行了体罚。

  随后,经辛集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责成鹿城学校辞退贾某并解除聘任合同;(二)责成鹿城学校做好善后事宜和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三)责成鹿城学校立即开展为期不少于一个月的师德师风警示教育和整改活动,教育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该校2018年年检是否合格。

  此外,2019年5月5日,五莲县第二中学作出了一份关于教师杨某梅体罚学生的处理决定。决定显示,4月29日下午第二节课,2016级3班学生李某某、王某某逃课,私自到操场玩耍,被该班班主任杨某梅安排学生叫回,在四楼门厅内用课本抽打,造成不良影响。

  五莲二中对杨某某做出处分决定:停职一个月;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向学校书面检查;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

  7月2日,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班主任杨某梅在学校处理的基础上做出了追加处理:扣发杨某梅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2019新学年不再与杨某梅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将杨某梅自2019年7月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教育部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今年7月份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说,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为此,《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意见》要求,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要求。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多地探索教师怎么使用惩戒权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针对教师惩戒权,全国多地都在摸索中。

  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便发布了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2018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

  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法律界代表参加听证会,各方在会上讨论了各种惩戒方式,以及学生出现哪些行为可能面临惩戒。

  2018年3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启动了“戒尺进入课堂”活动,全校36个班级每个班都配备了一把“戒尺”。关于戒尺的使用,学校对数量、力度和惩戒部位都做了相关规定。

  前不久,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目前条款出现变化,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亟待立法全面保障教师惩戒权

  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介绍,中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健全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学生适当的惩戒,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针对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这一问题,朱晓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批评教育以及管教学生,本质上就是教师惩戒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朱晓峰说。

  朱晓峰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惩戒权,但不得滥用该项权利。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此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但从教育的规律来看,惩戒是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权的一种表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此外,半月谈评论员郭艳慧表示,学生是教育的核心。制定惩戒规则的目的,是更好培育人。对于处于身心发育期的中小学生,适度惩戒对其建立规则意识和是非认知具有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细化惩戒规则,秉承了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原则,为学生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避免因过度惩戒而受到身心伤害,是育人宗旨下严慈共济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为教师撑腰,更需要家长群体的理解与配合,后者对于教师惩戒权能否真正落地至关重要。”郭艳慧说。

  郭艳慧补充道,在独生子女与两孩家庭为主体的当下社会,家长对儿童的过度呵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放弃惩戒无异于害了孩子。作为家长,应该对教师惩戒权的回归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家长要关注孩子身心状态,摒弃教育应由学校“承包”的心理,孩子的良好教育应当是家校共育相辅相成的结果;另一方面,家长要转变 “捧在手心舍不得惩罚”的心态,放心把戒尺交给老师,赋予老师更多信任,发生矛盾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韩湘子)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司法部网站、澎湃新闻、新京报、中国教育报、半月谈、新华社等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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